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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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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五 章 製圖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61 條
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鎮、市、區)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七、其他。
第 162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 163 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第 164 條
(刪除)
第 165 條
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
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
二、數值化建檔。
三、面積計算。
四、成果檢核。
五、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
一、加密控制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現況測量。
四、套圖分析。
五、坐標轉換。
六、成果檢核。
七、成果管理。
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第 166 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