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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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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公營事業之配合發展
第 140 條
公營事業依本條例第八十二條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者,其土
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等之估價,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
評議,其屬於國營事業部分,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交由事業之主管機關辦理
,其不屬於國營之公營事業,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第 141 條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以出售股票方式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其股票上市
價格,由公營事業股權移轉評價委員會評議,並準用前條分別報請行政院
核定及函送省 (市) 政府辦理。
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民營者,仍適用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