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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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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五 節 軌枕、墊板及道碴
第 109 條
魚尾鈑、魚尾螺栓及螺帽、彈簧墊圈及扣件系統等軌道結構之相關配件,其規範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110 條
道床截面及材質應符合規範所定標準,其規範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111 條
各式軌枕及非道碴軌道支撐系統之設置,其規範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112 條
正線兩軌道中心線距離應考量車輛寬度及車輛行走產生動搖之空間。
曲線段之兩軌道中心線距離,除前項寬度外,應考慮加上曲線偏倚量及超高偏倚量之需求空間。
前二項規定之規範,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 113 條
道岔之號數必須符合運轉速度之需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