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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海圖
第 三 節 海圖需求
海軍總部根據所屬各單位之實際需要,核定「海圖配賦數量表」,未經核
定配賦量或所需超過配賦量之海軍單位,其超過配賦量之海圖,應依行政
系統填具「海圖申請單」,專案向海軍總部申請 (或令撥) 。
戰備海圖之需求量決定方式如左:
一、海軍單位包括陸戰隊之需求量,由海軍總部訂定。
二、陸 空軍、聯勤各總部與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訂定本軍種所屬單
位之海圖需求量:呈報國防部核定後交由海軍總部籌印與供應。
三、國防部各單位海圖需求量:由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彙集通知海軍總
部籌印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