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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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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 節 法律服務
第 74 條
法律服務內容如下:
一、老人權益法律諮詢。
二、老人保護法律服務。
三、轉介法律扶助資源。
四、宣導法律常識。
第 75 條
法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法律相關團體。
四、大專校院法律系所。
五、律師事務所
第 76 條
法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