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預算期間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
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次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另定之。
行政院主計處應於籌編本次總預算前,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作為匡
計政府預算收支規模及分配歲出概算額度之參據。
行政院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預算
期間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議
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經建投資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目經費
、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含臺灣省及福建省政府) 額度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