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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國營事業預算之編審
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
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
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
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一。各國營事業主
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標準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
行實施。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
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
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
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
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以合併報表方式
表達。
前項被投資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應詳予評估,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
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其編製評估,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
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各國營事業機關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應依「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擬具計畫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函報主管機
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管機關應從嚴審核,於八十六年十
月十三日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但按行政院核定
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各國營事業機關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者,應比照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各機關函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函報行政院時,副本均應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六
年九月九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並
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述原則從
嚴審核,提述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
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
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擬具計畫及旅費預
算 (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後,於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一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政局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四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初步審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以前,提出書面意
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核所屬國營事業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行
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五) 、各事
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
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編送之
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應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提出書面意
見,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員額待遇及福利之書
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副本均抄送各事業
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中重要新興計畫與擬重大變更之繼續計
畫,凡符合左列條件者,均應於計畫擬妥後隨時函報主管機關,並由主管
機關加具審核意見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其書表格式比照「政府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一、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經建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一○○億元以上
者。
二、已報行政院核定之繼續計畫,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
致投資總額增減超過二○%,且金額超過二○億元以上者。
三、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計畫。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前項各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
應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各項計畫,其需列入八十八年度預算者,國營事業函
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為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主管機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送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審
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
部。
各國營事業對於涉及八十八年度國庫增撥資金支應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
應先編入其預算,並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
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前送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前項各國營事業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
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非屬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範圍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國營事業應先
編入其八十八年度預算,由各主管機關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
、計畫項目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
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
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
事業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
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
式如附表八)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各
主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
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國營事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
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
六及附表七) ,邀集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
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核會議。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
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
前彙報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
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