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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格式壹) :
一、收支及盈虧 (餘絀) 估計。
二、主要產品產銷 (營運或作業) 計畫。
三、資本支出計畫。
四、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五、資金運用計畫。
六、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
日起二十天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天內編成,分別報由主
管機關於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資為年度
考核之依據。
前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估測執行期間產銷 (營運) 狀況可能發
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資本支出計畫
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需要緩急,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編列。但辦理
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辦法第
三章預算執行程序之規定外,並應對盈虧 (餘絀) 比較分析:
一、盈餘 (賸餘) 超過法定預算目標,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盈
餘 (賸餘) 超過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
原因。盈餘 (賸餘) 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
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 (營運或作業) 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
合理。
二、由盈 (餘) 轉虧 (絀) 及盈餘 (賸餘) 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
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
開會議審查,有關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三、虧損 (短絀) 低於法定預算額度,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虧
損 (短絀) 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
,並檢討產銷 (營運或作業) 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四、虧損 (短絀) 低於或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
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事業或
作業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前項盈餘 (賸餘) 法定預算目標及虧損 (短絀) 法定預算額度在第一期分
期收支估計表以法定預算所列盈虧 (餘絀) 之二分之一為原則予以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