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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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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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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申請應備文件
第 6 條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
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
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
五、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工作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六條申請之登記證明。
第 7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
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申請之登記證明。
第 8 條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十五日前
具備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
一、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績效證明。
三、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