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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倉儲貨物之一般處理
進倉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及轉口貨物之進倉,應由運送人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
,檢附艙單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出口貨物之進倉,應由貨主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檢附運
送人同意承運之託運申請書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航空貨運站對左列貨物得拒絕進倉:            
一、包裝破損或特殊貨物之包裝不合標準,不適於保管者。 
二、有損壞其他貨物之虞,而無法隔離存儲者。      
三、其他不適於保管者。
                
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其
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向航空貨運
站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存儲貨物之內容不符者,其
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由運送人或貨主負責。
貨物進倉後,依左列程序配合海關辦理驗關手續:
一、貨主應憑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向航空貨運站申請辦理。
二、貨物查驗後,由貨主負責封箱並於封口處簽證後退交航空貨運站。
三、貨物交驗之取樣,應憑海關貨物取樣收據辦理。
前項供查驗之貨物,自交付貨主時起至退交航空貨運站時止,由貨主負保
管責任。
貨物點交出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進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核准放行之提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 憑提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貨主。
(三) 將貨主簽認已提顉貨物之提單收存。
(四) 貨主遺失提單,應即通知運送人轉向航空貨運站掛失,未經掛失前
,貨物已被他人冒領者,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二、出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申請。
(二) 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之核
准。
三、轉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 憑艙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通送人簽收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