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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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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起碼運費
第 3 條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第 4 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