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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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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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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現金預算
第 11 條
現金預算應著重一定期間現金流量之規劃與控制,以提高資金之籌措及運
用效率為目的。
第 12 條
現金預算分為年度預算及分期或分月預算,各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由主管
財務人員選擇編製之。
第 13 條
現金預算依業務計畫、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計畫、舉債及償債計畫、
資金轉投資計畫、資金調度計畫及盈餘之分配編製之。
第 14 條
每期或每月終了後,各級機構應將現金實際收支數與預算數分析比較,列
報該級主管參考;對分析比較結果差異較大者,並應予追查差異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