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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設置基準
拘留所設於警察機關內之適當處所,並應符合安全、衛生及便於管理之要求。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
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