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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6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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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應依年度施政方針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編製主管概算。前
項施政計畫之擬定及概算之編製,應依中央暨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收支方針
之規定,就八十八年度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把握優先次序
辦理。
施政計畫編審辦法另訂之。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
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
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規定,
切實檢討核編。
三、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翔實,並明列計算數據。
為期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機關籌編八十八年度概算,應切實
把握零基預算精神,對原有各項計畫與擬新增計畫全盤縝密檢討,排列優
先順序,並依據「中央各機關歲出編製有關落實零基預算主要精神作業要
點」 (附件十五) 之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並
考量行政院對未來三個年度歲出概算規劃原則,依「各主管機關在歲出概
算額度範圍內編製概算時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及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業
並應力求完善。
二、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訂,應能顯示施政重點,並按其內容設定分支
計畫。
三、歲出概算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各項費用凡有通案規定標準者,均應
按規定標準計列;其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力求核實計列;並應明列
各項計算數據。
四、凡跨越一會計年度以上之繼續性計畫,其預算編列原則如左:
(一) 各項計畫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計畫未具體明確前,僅得編列必要
之先期規劃經費。
(二) 規劃完成之計畫,應按計畫進度及完工時程分年編列預算。
五、凡為本機關職掌之業務,限於專業知能與技術或現實環境與法令規定
,須委託他人始能達成特定政事目的者,方得委託並編列預算。
六、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
基數,籠統增減。
(二) 業務支出,除上年度原有計畫及預算,應依第九條有關規定切實檢
討辦理外,新興業務計畫,應從事先期作業,儘可能設擬代替計畫
,並加強分析、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計畫
經確定後,其概算均應分別按用途別科目及分支計畫逐一核實編列
,不得以上年度預算為基數,籠統增減。
(三) 其他支出,如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要編列

(四) 八十七年度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經費應核實按十四.五個月伸算編
入概算。
(五) 凡由行政院統籌撥支之項目,如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等
,均不列入概算。
七、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公共工程計畫,應考量經濟、社會需求及環境影響因素,加強財務
規劃,並就成本效益、可行程度及技術方法等予以整體評估,儘可
能設擬代替計畫,俾供抉擇。其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
者,為利屆期積極進行,應作超年度規劃設計。所需經費預算之編
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各類房屋建築,應詳細列明現有房舍使用情形及新建房舍使用計畫
,俾供查核。
(三) 前二目工程及建築計畫,所需土地之取得,如仍有困難者,其工程
經費應暫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應按徵購進度編列
土地購置經費。至土地購置計畫,亦應列明擬購土地位置、面積、
單價、所有權屬 (公有或私有) ,以及使用計畫。
(四) 電腦系統之設置及應用,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附件十一) 有關規定辦理。
(五) 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途
等,以供查核。
(六) 其他資本支出,如債務還本等,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以上 (一) 至 (六) 目,並應依「中央政府中程概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六) 規定,填具「中程資本計畫概況表」附入概算。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概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三
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分別於八十六年十
月十五日及十一月十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前
送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器設
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其調查表併同「
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議。
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
份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
前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送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六年
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六、各機關編列概算中涉及大陸事務部分,應填具「大陸事務相關計畫概
算表」及「派員赴大陸計畫概算表」,並另以一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
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非屬重要經建投資、科技、重要行政計畫之五千萬元以上各項
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另以四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以
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先期審查。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
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
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
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