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環境教育政策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行政院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行政院備查。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方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