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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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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業務
農業推廣之業務規定如左:
一、關於優良農作物種子、種苗、樹苗、種畜、魚苗等之推廣及栽培與飼
養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改良土壤肥料之指導與推廣事項。
三、關於優良農機具之推廣指導事項。
四、關於植物病蟲害及禽畜疫病之防治指導事項。
五、關於優良農業經營方法之推廣指導事項。
六、關於農產運銷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農村副業及手工藝推廣指導事項。
八、關於農村金融、農業保險及農業倉庫之指導事項。
九、關於四健會之指導事項。
十、關於農村合作社及農民團體之倡導輔助事項。
十一、關於農家婦女家政之改良推廣事項。
十二、關於鄉村衛生文化、康樂活動及社會服務之指導推廣事項。
十三、關於公民訓練及農村領導人才之訓練事項。
十四、關於造林、保林、水土保持及水旱防治之指導事項。
十五、關於鄉村住宅改良之指導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農業推廣事項。
前條所列種子、種苗、種畜之推廣及植物病蟲害與家畜疫病防治所用農藥
、獸藥等項,於必要時,得由農政主管機關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推廣,其
程序或辦法另定之。
農業推廣業務,應儘量採用左列方法推行之:
一、舉行方法示範。
二、舉行效果示範。
三、舉行農場及農家訪問。
四、舉行辦公室及電話訪問。
五、舉行通訊問答。
六、舉辦講習會。
七、舉辦座談會。
八、舉辦討論會。
九、舉辦農民聯歡會。
十、舉辦研究班。
十一、舉行實地觀摩。
十二、舉辦展覽。
十三、舉辦競賽。
十四、辦理通告及通函。
十五、編印掛圖。
十六、編印淺說。
十七、新聞報導。
十八、放映農業電影。
十九、放映幻燈。
二十、用廣播電台播放農業知識及消息。
二十一、其他推廣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