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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 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PDF
附表四 .PDF
附表五 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ODT
附表六 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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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制及員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漁會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職務劃分表(如附表一),就其需求設置各種編制員工職務,分別掌理各部門工作。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編制員工職務區分十三等級,各種職務應具等級,依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如附表二)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漁會每年最高編制員工員額,依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表(如附表三)及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漁會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得超過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編制員工員額(以下簡稱核定編制員額);超過者,在員額未降至核定編制員額前,遇缺不補。
第 9 條
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部(股):
(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
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
第 10 條
漁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漁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三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三十人以上者,每滿三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第 11 條
漁會為配合漁業繁忙季節,得僱用特約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