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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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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復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一、植牙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牙醫專科分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具有一般牙醫學系畢業生養成教育之進階知識及技術。
二、與已認證專科或數專科合併之進階知識及技術有明確區分。
三、於牙醫學系有必修課程,且於教學醫院有分科。
四、對臨床牙醫醫療照護有直接助益。
五、具有至少全時二年或非全時三年之進階訓練課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於政策上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