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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表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PDF
附表二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書.PDF
附表三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PDF
附表四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書.ODT
附表五申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PDF
附表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PDF
附表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申報資料表.PDF
附件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核准申請流程.PDF
附件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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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製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干擾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核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