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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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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五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五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三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五十題,至少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二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二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十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二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二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二題共計四十題,至少應答對三十二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內容包括無線電規章與相關法規十三題、無線電通訊方法十三題、無線電系統原理六題、無線電相關安全防護一題、電磁相容性技術一題、射頻干擾的預防與排除一題,共計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十五個月後施行;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依修正前第八條規定辦理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但修正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學科或術科之及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末日不得超過前項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一日。
主管機關應於一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一年內公告新編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庫。
前項題庫之考題數目,至少包含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所需題組數目十倍以上。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目,依前條所定題組及題數,以隨機方式自第一項題庫內選取。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本辦法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某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者,得於最後科目及格日起一年內,提出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