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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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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位與進用
第 4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之職位及職稱區分如下:
一、主管職位:職稱為「監」。
二、專業職位:職稱為「師」。
三、基層職位:職稱為「員」。
第 5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之職位,應按工作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歸級列等。其管理要點,由本公司訂定,並報經濟部備查。
第 6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之進用,採公開甄選方式行之。
擔任基層職位人員調升專業職位應經甄試及格;擔任專業職任人員調升主管職位應經甄審合格。
前二項甄選、甄試及甄審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