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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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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新進人員甄選
管理機構新進六職等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公開甄選。但經公務人員高
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考試及格資格與
擬新進之聘用或約僱職務相當者,得免參加甄選。
管理機構主任及副主任職缺,由管理機構現職人員調補,或由管理機構現
職人員與非現職人員一併甄選。
參加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者,應檢附體檢合格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方法,採筆試或口試;必要時,得併採實地測驗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或約僱人員甄選,由本局籌組甄選委員會或委託有關機
關(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