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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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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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設備管理與安全防護
第 5 條
各機關對電腦機房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加強門禁管制及有關安全防護
措施。
前項機房應備置工作日誌,由管理人員逐日記載電腦開關紀錄、設備故障
、異常及維護等情形,並定期陳報。
第 6 條
各機關對電腦設備,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第 7 條
各機關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闢專室責成
專人管理。
第 8 條
各機關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分媒體,應使
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