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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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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本細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有給,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並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