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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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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及審定
第 5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另以法律定之;經檢定合格之教師,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8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