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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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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第 3 條
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
第 4 條
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送。
第 5 條
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撤銷其許可者外,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
第 6 條
稽徵機關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藍色申報主辦單位外,並應設置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是否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加以審查,必要時並得對其帳簿憑證暨其會計制度加以輔導,協助其改進。
前項藍色申報主辦單位之職掌及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審查要點,由稽徵機關訂定,並送財政部備查。
第 7 條
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繳清者。
七、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
第 8 條
稽徵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對申請案件為許可與否之通知,其屬於新設立之營利事業,至遲應於結算申報截限日一個月以前通知之,逾期未通知者,視為對申請之許可。
第 9 條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