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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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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收寄投遞作業
各郵局窗口收寄要密郵件,暫以報值掛號執據加蓋紅色要密戳記代替收據
發給交寄者,並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立即登單送掛快 (收投) 部門,掛快 (收投) 部門應隨時登入出口要
密掛號清單,無論件數多少或路程遠近,均需用郵袋直封。
二、登記要密信函之出口掛號清單須一律記明寄件機關 (如有寄件人姓名
者併應記明) 、交寄日期、收件機關及收件人姓名等,並在相關格內
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封發時須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三、設有掛快部門各局將內裝要密郵件之封固郵袋送交郵件收發部門時,
應在登記簿上相關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由局長或收發組長及
封發人員兩人會同簽收。
四、郵件收發 (收投) 部門將要密掛號郵袋封入平常郵件總包時,應在寄
信清單之相關格內及郵袋吊牌上,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以資識別
,並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五、凡內裝要密郵件之平常郵件總包發交火車、汽車、飛機、船舶運遞時
,除由收發 (收投) 部門在路單上加蓋紅色或用紅筆批註要密字樣外
,並應口頭通知押運員工或運輸管理人員注意妥慎裝運。
六、押運員工到達某處將郵袋移交下手接收或轉運,均應一面口頭聲明,
一面將路單用紅筆批明要密字樣,以明本身責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要密郵件應投交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之代理收件人憑要密郵件收件專章
及收件人印章領受,該項收件專章應鐫明特種信箱字號,以便核對寄件機
關在封面上所書者是否相符。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式樣如附件 (三) 。
前項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應由各收取要密郵件部隊或機關製備印鑑單一
份函送駐地郵局存查,遇有部隊或機關移動時,應另備印鑑單函送新駐地
郵局。
凡經投遞之要密郵件,如所蓋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與郵局留存印鑑相符
者,即為投遞責任完結。
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如有遺失,應即通知駐地郵局,倘在未通知以前發
生冒領情事,由相關部隊或機關自行負責處理。
要密郵件所附回執,應作為掛號由最迅速之郵路退回。
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應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必要時得用
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至經轉局或投遞局間或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間,遇
有必要時亦應用電報或長途電話互相通知,並以通知電報、電話之電文副
本一份抄寄原寄局查照,所有往來電費准予報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