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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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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之頒授
第 2 條
榮譽旗之頒授,依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頒授榮譽旗之同時,附發旗旒與旗標,無單位旗者旗旒免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榮譽旗及旗旒旗標制式如附圖一、二、三,其懸掛,佩帶規定如左:
一、榮譽旗除參加重大慶典外,不隨單位旗行動。而置於固定適當位置 (
如中山堂、介壽堂、紀念堂、史蹟館、艦艇官廳、或指揮官室等) ,
如與單位旗並列時,則居於單位旗之左。
二、榮譽旗旗旒,懸掛於單位旗之上端,如獲得旗旒兩面以上者,得同時
並綴懸掛,其懸掛位置如附圖四、五。
三、榮譽旗旗標,頒授當時參與戰役之官兵終身佩帶。
四、榮譽旗旗標與勳章標連綴佩帶 (如附圖三說明) 。
五、榮譽旗旗標,如有遺失損壞,得持該團隊主官准核價購證明,逕向指
定之廠商自行購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