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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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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區分
第 5 條
國防部掌理三軍人員分類法制政策之制定,並督導其實施。
第 6 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人員分類執行單位,其職責如左:
一、督導所屬實施人員分類作業。
二、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與廢止之建議。
三、軍職專長之盈缺管制。
四、軍職專長測驗題本 (庫) 之命題、編訂與修訂建議。
五、有關人員分類作業手冊之改進與建議。
第 7 條
各級人事權責單位職責如左:
一、本單位人員分類作業規定之研訂。
二、人員軍職專長之核定與發布。
三、本單位軍職專長盈缺之管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