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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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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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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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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董事及監事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首長。
七、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其聘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七款遴聘之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第 9 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畫之審核。
三、基金之保管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重要職員任免之核定。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第 10 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第 11 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第 12 條
本基金會得設諮詢委員會,對業務有關之重要事項提供諮詢;置諮詢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董事長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