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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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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委員研究室
第 5 條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面積約 23 坪,間隔為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內置必要辦公設備。
前項配備,為公務用財產,委員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第 6 條
本會館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於每屆委員到任時抽籤決定之。但連任委員得於前項抽籤前,向管理單位登記優先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空出之研究室,不受抽籤之限制。
第 7 條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
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8 條
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設備品質,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各種辦公設備,使用人應盡妥善管理之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設備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應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