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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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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第 145 條
法院為輔助宣告,無庸併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輔助宣告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效力。
法院應於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變更輔助宣告及廢棄輔助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第 146 條
輔助宣告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前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