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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四 章 基本圖修測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視各地區發展情況予以修測,原則上都市及發展地
區之基本圖,每五年修測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修測一次。
基本圖之修測,以修測道路、房屋、河流、農作物等地物為重點,山區地
形變動少,可按實際需要予以修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