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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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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中主要名詞中英文及縮寫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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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定測
第 二 節 中線組
第 66 條
中線木樁,每隔二十公尺釘立一根,地形複雜處得酌量增加之,曲線上並於起點(TC)及終點(CT)設立木樁,有介曲線者,應設(TS)(SC)(ST)等樁。
第 67 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第 68 條
凡(TC)(XT)(TS)(SC)(CS)(ST)及大橋隧道兩端等點,均應分別註明於木樁上,並於距離稍遠之處酌立護樁,以備正樁遺失時,可由護樁再回復正樁之位置。
中線交叉點V。公里點(KP),在可能範圍內,亦應釘立木樁,並樹立護樁。
第 69 條
曲線及介曲線之中線,應用偏角法或導線座標法釘立之。
第 70 條
中線之角度,應讀至十秒以下,必要時應視測天文以定方向。
第 71 條
中線之長度至少應量至公分。
第 72 條
延長直線時,應用二重轉鏡法,以期準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