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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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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章 基本圖製印
第 151 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製成複製底片,分區分幅妥善保存。
第 152 條
基本圖製印方法,視需要數量及需用緩急情形,採用晒像 (像片基本圖)
、晒藍 (線畫基本圖) 方式,或用印刷機印刷。
第 153 條
基本圖印圖用之印像紙、藍晒紙、或印圖紙,應選擇伸縮微小之紙張。
第 154 條
基本圖複照軟片,應採用不伸縮軟片,並保持底片之大小一致。
第 155 條
基本圖製版前,應先製作樣張,經審查無誤後,再行印刷,並於印刷成圖
後予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