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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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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 安全管理系統之實施架構.PDF
附件二 營運規範.PDF
附件三、不良天候飛航規定.PDF
附件五、直昇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PDF
附件六、飛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PDF
附件六、飛機性能及操作限制規定.DOC
附件七 最低裝備需求手冊.PDF
附件七 最低裝備需求手冊.DOC
附件八、急救箱、醫療箱及衛生防護箱裝置數量、器材及藥品.PDF
附件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便攜式滅火器數量.PDF
附件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便攜式滅火器數量.DOC
附件十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運輸類航空器裝置便攜式「防護性呼吸裝備」(PBE)規範及數量.PDF
附件十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運輸類航空器裝置便攜式「防護性呼吸裝備」(PBE)規範及數量.DOC
附件十一 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PDF
附件十一 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DOC
附件十二之一 飛機遇險位置.PDF
附件十三 飛機外部燈光顯示.PDF
附件十三 飛機外部燈光顯示.DOC
附件十六 北大西洋(NAT)最低性能導航規範(MNPS)空域作業.PDF
附件十六 北大西洋(NAT)最低性能導航規範(MNPS)空域作業.DOC
附件十七、縮減垂直隔離空域作業(RVSM).PDF
附件十八 航空器結構修理評估計畫之起降次數規定.PDF
附件十八 航空器結構修理評估計畫之起降次數規定.DOC
附件十八之一 運輸類飛機廣布性疲勞損傷檢查符合期限及使用限制.PDF
附件十九檢定駕駛員資格.PDF
附件二十 手冊內容規定.PDF
附件二十之一 農林噴灑飛航作業.PDF
附件二十之二 直昇機機外掛載作業.PDF
附件二十之三 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繫留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十之四 單渦輪發動機飛機於夜間或儀器飛航作業之附加要求.PDF
附件二十之五 直昇機離岸飛航作業.PDF
附件二十一 普通航空業使用之置便攜式滅火器數量.PDF
附件二十一 普通航空業使用之置便攜式滅火器數量.DOC
附件二十二 機長適職性考驗與近期飛航經歷規定.PDF
附件二十三、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規定.PDF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PDF
附件二十四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飛航規定.DOC
附件二十五 渦輪噴射發動機之高度警告性能要求.PDF
附件二十五 渦輪噴射發動機之高度警告性能要求.DOC
附件二十六 航空器攜帶緊急用降落傘與使用規定.PDF
附件二十六 航空器攜帶緊急用降落傘與使用規定.DOC
附件二十七 牽引滑翔機.PDF
附件二十七 牽引滑翔機.DOC
附件二十八、分段式維護檢查計畫.PDF
附件二十九 高度表系統測試及檢查.PDF
附件二十九 高度表系統測試及檢查.DOC
附件三十 航管雷達迴波器測試及檢查.PDF
附件三十 航管雷達迴波器測試及檢查.DOC
附件三十一航空器及其零組件維護紀錄保存規定.PDF
附件三十二 一具發動機失效之運渡許可.PDF
附件三十二 一具發動機失效之運渡許可.DOC
附件三十三、中英名詞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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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普通航空業
第 二 節 飛航中規定
第 228 條
航空器搭載乘員者,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告知乘員扣緊安全帶或肩帶。但以自由氣球搭載乘員者,不在此限。
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而必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
第 229 條
飛航中駕駛員執行氣象觀察及報告,應依飛航規則及相關規定所定之程序。
第 229-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
第 229-2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機長發現跑道煞車減速效果未如所獲通報時,應立即向當地飛航管制機構報告。
第 230 條
飛航中,遇非天氣因素所導致之危險情況,應立即向飛航管制機構及有關單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第 231 條
機長於飛航前發現組員因受傷、疾病、疲勞、酒精或藥物影響等原因致無法執行其職務時,應令其不得飛航。
飛航中組員因疲勞、疾病或缺氧等原因,而嚴重降低其執行職責之能力時,機長應中止飛航並就近於適合之機場降落並作必要之處置。
第 232 條
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其作業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離、到場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