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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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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號誌
第 四 節 燈號之應用
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一、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
二、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未達十秒時,十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三、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一、行車管制號誌
(一)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二)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三)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四)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五)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二、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三、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四、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