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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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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九 章 死亡宣告事件
第 134 條
死亡宣告之聲請權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加入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第 135 條
死亡宣告之聲請、變更或撤銷有數宗者,應合併審理之,並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第 136 條
法院應於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及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生效後,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