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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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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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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第 92 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第 93 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 94 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 95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