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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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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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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六 章 文件化
第 78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其組織結構及產品類型,設計、建立、導入及維持合適之文件化系統。
前項系統,應包括所有本準則所規範作業歷程之紀錄,避免言語溝通之闡釋、資訊遺漏、混淆不清或錯誤之風險。
第一項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得以電子化為之。
第 79 條
前條文件化作業之文件內容,包括程序、作業指引、規格、計畫、報告、方法及紀錄。
前項文件內容,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第 80 條
本準則規範之作業,其操作內容、採行措施及注意事項,應詳定於前條文件中;各該文件並應載明標題、性質及目的。
前項文件之內容,應以詳明易讀之方式記載並發布;發布前,應由權責人員簽名核准及註記日期,且適時更新、廢止、分發及歸檔。
第一項文件,應可供製造場所內之適當人員取得;已廢止之文件,應確保其於工作區域內被移除、銷毀及不再使用。
第 81 條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紀錄,以手寫記載者,其內容應明確詳實,並以易讀取之永久墨水為之。記載者應簽名及標註記載日期;修正時,亦同。
前項紀錄之修正,應確保原始記載可辨讀,必要時,並記錄修正之理由。
第 82 條
文件有必要時,應予更新;有更新者,應予編定版次,並留存更新理由。
第 83 條
文件之存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版次文件之流通發行,以受管制之複印本為之,其原始文件予以存檔。
二、依規定之年限,保存原始文件。
三、完善及安全儲存原始文件。
四、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存檔,並確保其可讀性。
五、定期備份,並儲存於其他安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