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第 58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之動產,其無提供公用或提供投資或暫予出租之必要者,仍應標售。
第 59 條
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60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