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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五 章 內部稽核
化粧品製造業者為確保其符合本準則之規定,應執行內部稽核,並視稽核結果,提出必要之矯正措施。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指派勝任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並詳實執行之。
二、就內部稽核之觀察結果,進行評估及通知適當之管理階層。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確認第七十五條之矯正措施達成預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