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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陸 (地) 圖
第 三 節 陸 (地) 圖需求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2 條
地圖製印之先,須由用圖單位提出地圖需求表,格式如附表 (二十) ,並
附地圖接合表,將每幅現存量與需求量分別註明,以便統計所需地圖每幅
之需求量,作為計畫製印之依據,地圖需求提出單位及程序如附表 (二十
一)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3 條
各單位應按地圖配賦規定表如附表 (二十二) ,訂定地圖配賦表格式如附
表 (二十三) ,每年一月遞報各總部彙整後,呈報國防部核定頒布,以作
地圖需求計算及配發之依據,並隨戰爭之演變,戰術之要求及編裝之改良
等,應適時報請修正之。
地圖需求應依據最新之地圖目錄並就關之範圍內提出,地圖目錄之修正圖
幅表,由陸軍圖庫分發各軍圖補給站,再由所隸軍圖管制單位轉發至步兵
營級,海軍分發至艦隊,空軍分發至聯隊,各單位承辦人於收到地圖目錄
之修訂頁,即地圖出版通報,應將原舊圖表抽出,自行焚燬,并裝入新頁
,以保持資料之新穎。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5 條
陸 (地) 圖需求之計算方法如附表 (二十四) 。
陸 (地) 圖需求提出之規定如左:
一、戰鬥前進中之作戰用圖,可隨戰機以電話申請,並往就近圖庫 站先
行提領,補辦申請手續。
二、一般作戰訓練用圖,各總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以前,主動將次一年
度之需求提送國防部。
三、師以上各級軍圖管制單位 (情報部門) ,依上級核定之年度軍圖需求
量及配賦基準量,考量下級任務需圖情形,訂定陸 (地) 圖分配計畫
(表) ,辦理陸 (地) 分配圖。
國防部直屬單位及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
均應依規定時限,將所屬之年度地圖需求,彙列總表並附圖表提送國防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8 條
國防部審議各單位提出之需求,衡量可以獲得之經費,策定製印施政計畫
,作為地圖生產及分配之依據,各單位如要求核定需求計畫以外之臨時製
印地圖,應自籌經費委託聯勤測量署辦理,國防部製印或補充地圖時,須
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格式如附表 (二十五) 送聯勤總部辦理,并以副本
通知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