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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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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30 條
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第 31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