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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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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第 二 節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菸酒所需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主管稽徵機關認為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後,報請財政部訂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菸酒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使用另一菸酒為原料,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菸酒稅者,應填具三聯式之免稅原料申請書,甲聯由主管稽徵機關抽存,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或進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送各該原料供應廠商。供應廠商依規定填發出廠送貨單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出廠數量及日期後,於次月申報時一併檢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二、產製廠商購用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免代徵菸酒稅。海關免稅放行後,將乙聯抽存;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放行數量及日期後,送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於丙聯簽註實際免稅數量及日期後,送請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產製廠商購用或進用免稅之原料,應於進廠驗收後即登載於採購免稅原料登記簿。
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