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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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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十一 節 外職停役檢覈
第 53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本會暨各機構簡任 (派) 或相當簡任 (
派) 或薦任 (派) 第八職等以上職位者,得辦理檢覈。
第 54 條
外職停役檢覈,應洽考選部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之
檢覈之規定辦理。
第 55 條
外職停役屆滿三年人員,依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未滿三年人
員需辦理因停退伍者,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
團管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