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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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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印度洋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一之一 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示意圖.PDF
附件二 大目鮪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三 油魚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四 長鰭鮪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五 小釣船之作業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六 大釣船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七 小釣船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八 我國籍運搬船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九 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十 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十一 IOTC 1206 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之決議.PDF
附件十二 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回報傳真表.PDF
附件十三 鮪延繩釣漁船於我國及印度洋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附件十四 運搬船申請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十五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十六 IOTC 轉載確認書.PDF
附件十七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附件十七之一 遺失或丟棄漁具通報表.PDF
附件十七之二 深海鯊種名冊.PDF
附件十七之三 漁船進出南印度洋協定海域通報表.PDF
附件十七之四 漁船海上移轉預報表.PDF
附件十七之五 漁船海上移轉確認書.PDF
附件十八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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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附則
第 71 條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第 72 條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2-1 條
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如附件十八。
第 72-2 條
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未妥善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處理。
第 7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