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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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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ODT
附件二 船舶檢查紀錄簿.PDF
附件三 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PDF
附件四 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檢查費.PDF
附件四 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及非動力船舶檢查費費率表之規定繳納檢查費.DOC
附表適用本規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船舶.ODT
附表一 406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持有者資訊登錄表.PDF
附表二 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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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臨時檢查
第 49 條
船舶遭受損害,進行修理或改裝時,應在檢查人員之督導下就損害部分或修理、改裝部分施行檢查。
第 50 條
為修理或改裝而將主輔機、鍋爐、絕緣體或其他裝具移出時,應利用其移出機會對通常不易接近或隱蔽部分之結構,特別注意予以檢查。
第 51 條
船舶遭受損害,經檢查人員檢查後認為在預定航程內適航性無顧慮時,得允施以臨時性之檢修。但應限期完成復原性之修理及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