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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格式一 資產負債表(年).PDF
格式一之一 資產負債表(期中).PDF
格式二 XX公司綜合損益表(年度).PDF
格式二之一 XX公司綜合損益表(期中).PDF
格式三 XXX公司權益變動表.PDF
格式四 XX公司現金流量表.PDF
格式五之一 資金貸與他人.PDF
格式五之二 為他人背書保證.PDF
格式五之三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PDF
格式五之四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PDF
格式五之五 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PDF
格式五之六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PDF
格式五之七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PDF
格式五之八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PDF
格式五之九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PDF
格式六之一 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四 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五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六 刪除.PDF
格式六之七 應收帳款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八 其他應收款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九 預付款項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 結算保證金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一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二 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三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四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五 刪除.PDF
格式六之十六 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七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十八 刪除.PDF
格式六之十九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一 不動產及設備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二 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三 不動產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四 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五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六 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七 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八 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二十九 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 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一 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二 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三 賠償準備金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四 交割結算基金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五 交割結算基金與各銀行授信額度明細表.PDF
格式六之三十六 交割結算基金收支運用表.PDF
格式七之一 短期借款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二 應付短期票券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三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四 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五 刪除.PDF
格式七之六 應付帳款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七 其他應付款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八 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九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 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一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二 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三 應付公司債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四 長期借款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五 租賃負債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六 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七 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PDF
格式七之十八 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PDF
格式八之一 營業收入明細表.PDF
格式八之二 營業費用明細表.PDF
格式八之三 財務成本明細表.PDF
格式八之四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明細表.PDF
格式八之五 其他利益及損失明細表.PDF
格式九 資產負債表(年).PDF
格式九之一 (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年).PDF
格式十 XXX公司綜合損益表(年度).PDF
格式十之一 (期貨結算部門)綜合損益表(年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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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聯合協議
第 34 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