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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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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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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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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租金估計
第 129 條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
第 130 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
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第 131 條
不動產租金估計,應視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分別為之。
第 132 條
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新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價格乘以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分析企業經營之總收入,據以估計勘估標的在一定期間內之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第 133 條
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得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續訂租約之租賃實例為比較標的,運用比較法估計之。
二、以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當時之正常價格為基礎,乘以續租之租金收益率,以估計淨收益,再加計必要費用。
三、以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之淨收益,就其租金變動趨勢調整後,再加計必要費用。
四、分析勘估標的原契約租金與市場經濟租金之差額中,應歸屬於出租人之適當部分,加計契約租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